和政发〔2019〕1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印发 |
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总体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制定《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和龙市户籍(或持有和龙市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和龙市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二)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五、救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具体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年度《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康复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携带残疾儿童本人及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同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持有居住证的残疾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出具的转介证明。
(二)审核。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三)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持有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在我市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补贴标准按照《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康复训练补贴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康复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符合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要求、转介流程等内容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费保障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其中,手术类、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补助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承担;康复训练类项目补助经费,经中央、省级、州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成立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职责,加强监管。
市政府依据《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和本实施方案,组织残联、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民政、教育、人社、扶贫办、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职责担负起各自的责任,确保救助工作流程顺畅,受助对象满意。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鼓励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
——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按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筛查、统计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干预、宣教等工作,及时将需要进一步确诊的残疾儿童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财政、审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康复救助补助经费资金并确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要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管理和有效监管,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教育部门要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逐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医疗基本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对康复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负责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救助管理、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1.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附件1:
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 花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朴昌范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成 员:张新华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韩秋丽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李明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砚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 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尹永浩 市教育局副局长
禹松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迎菲 市扶贫办副主任
金香兰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由市残联副理事长张新华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部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附件2:
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参考补助标准 |
单位 |
服务特定人群 |
资金来源 |
备注 |
1 |
手术类 |
人工耳蜗 |
9.4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6.2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人工耳蜗产品、手术为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2 |
矫治手术 |
最高补助3.55万元,其中手术费2.55万元,术前检查筛查费0.08万元,矫形器产品0.12万元,康复训练费0.8万元 |
例 |
0-16岁肢体残疾儿童 |
省级财政 |
一次性救助 |
|
3 |
康复 训练类 |
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后康复训练 |
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州/县(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4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州/县(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5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智力残疾儿童 |
中央/省/州/县(市)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6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孤独症儿童 |
中央/省/州/县(市)级财政州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7 |
延续康复训练类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1.2万元 |
人 |
7-9岁智力残疾儿童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延边州户籍;2. 上一年度已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一个完整康复周期的康复训练。 |
州级财政 |
7-9岁以内可以连续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优先,训练机构由州残联指定。 |
8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1.2万元 |
人 |
7-9岁智力残疾儿童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延边州户籍;2. 上一年度已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一个完整康复周期的康复训练。 |
州级财政 |
7-9岁以内可以连续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优先,训练机构由州残联指定。 |
|
9 |
辅具器具类(含产品采购及适配) |
低视力助视器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低视力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3年;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
10 |
助听器(双耳) |
0.7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4年 |
|
11 |
装饰性上肢假肢(含手部、腕离断、前臂、肘离断、上臂、肩部假肢) |
最高补助0.5万元 |
例 |
0-6岁上肢缺肢者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予以补助 |
|
12 |
特殊假肢(含膝离断、髋离断假肢) |
最高补助0.6万元 |
例 |
0-6岁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予以补助 |
|
13 |
大腿假肢 |
0.5万元 |
例 |
0-16岁大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4 |
小腿假肢 |
0.3万元 |
例 |
0-16岁小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5 |
下肢矫形器(含踝足、膝踝足、髋膝踝足矫形器) |
最高补助0.3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矫形器适配按实际发生予以补助 |
|
16 |
基本型辅助器具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残疾儿童 |
中央/省级财政 |
必要时更换;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
注:本表所列均为人工耳蜗、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矫形器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均为集中采购、实物配发;手术费、康复训练费直接拨付定点机构。
关联文件:《和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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