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和龙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和政办发〔2021〕7号),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具体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市社保局负责。
(一)发放对象及补助标准。2021年6月1日(含当天)后死亡且领取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标准为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不予发放情形。死亡时按照相关规定不符合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已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人员;其他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二、领取方式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人员银行卡(也可为法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银行卡)在参保人死亡后的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或户籍所属乡镇、社区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后,市社保局于当月将丧葬补助金发放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三、资金来源及监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初步预算每年所需资金30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资金接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关于丧葬补助金各项工作由市社保局负责,涉及到此项工作的各类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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