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信息公开数量,优化公开质量,积极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4月15日公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后共6章56条。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条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和适用主体、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二章为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体,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第三章为主动公开,明确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工作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方式及途径。第四章为依申请公开,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第五章为监督和保障,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的内容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