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发〔2020〕12号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保留9个部门57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以公布。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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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规范的和龙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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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机动车登记 |
和龙市公安局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
机动车检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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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驾驶人体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和龙市公安局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二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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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评价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公安局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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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3.《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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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修建性详细 规划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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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 总平面图 |
建设工程(含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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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用地四至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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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作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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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位放线测量报告及附图 |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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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动产权籍 调查 |
不动产登记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己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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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 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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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评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具有资质的 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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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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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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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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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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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审批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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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 审批 |
和龙市 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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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临时用地审批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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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成果)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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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节地评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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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核准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具有相应编制设计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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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编制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核 |
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
具有相应编制设计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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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2吨以上货车安装卫星定位 |
许可及车辆年审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第55号令) |
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
初装:600元;每年服务费300元。 |
25 |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客运班线许可(新增、变更、暂停、终止)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机动车检测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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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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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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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的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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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涉路施工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县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不低于建设工程等级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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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县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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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涉路施工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 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涉及县道施工活动的许可(1.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 用地或者使公路改 线审批;2.在公路 增设或改造平面交 叉道口审批;3.跨 越、穿越公路及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或者 利用公路桥梁、公 路隧道、涵洞铺设 电缆等设施许可; 4.设置非公路标志 审批。)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 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 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 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理》(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 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 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 全和稳定性要求。 6.《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八条 建设单 位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方案设计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 |
不低于建设工程等级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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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砍伐设计和 绿化更新设计 |
更新采伐县、乡、村道护路林的审批 |
和龙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森林调查设计队伍或具有森林调查设计资质的县以上林业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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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主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和龙市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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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社会团体验资报告 |
县级社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主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和龙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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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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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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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许可证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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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非煤矿山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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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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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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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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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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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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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 |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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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和龙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水利 工程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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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表/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和龙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吉林省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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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 |
和龙市水利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水利 工程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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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和龙市住建局 |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第五项、办理流程规定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艰涩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经济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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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和龙市住建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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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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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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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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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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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相关行政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计量纠纷 调解 |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无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
本地无相关中介机构,由审批部门进行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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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申请人自行实施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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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审批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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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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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初步设计及概算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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