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国务院清理规范文件 | 落实 部门 |
对应清理规范事项名称 | 省政府清理规范文件 | 落实情况 | 是否具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矿产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国土局 (5项) |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示、交易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6〕3号 | 已落实清理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
| 2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编制矿产勘查报告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6〕3号 | 已落实清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6〕3号 | 已落实清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编制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以及土地复垦方案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6〕3号 | 已落实清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 5 | 矿产权转让鉴证和公式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国土局 (5项) |
采矿权转让公告、公示、交易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6〕3号 | 已落实清理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
| 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环保局 (1项) |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水利局 (3项)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同意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水利局 (3项) |
用河行为的审批(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10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国发〔2015〕58号) | 安监局 (1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
| 11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民政局 (2项)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0号 | 已落实清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0号 | 已落实清理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
| 1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 发改局 (1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待省政府发文对应落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