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 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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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政发20187

 

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1859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包括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及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币化安置等服务。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住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购买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棚改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七条 购买主体获得市政府授权并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改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实施。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在棚改项目的征拆和安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