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8 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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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84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和龙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和龙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8 

 

 

和龙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启动实施以来,我市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全市目前共有乡村医生62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还没有实现全覆盖;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34人,年龄结构老化;没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仍占较大比例,乡村医生整体素质有待提升,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7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0年,继续保持全市5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提升比例、逐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以及健康扶贫工作的推进,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有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与村民委员会共建,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护士。

(二)拓宽乡村医生补充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或员额管理。允许市人社局与卫生计生局根据实际用人需求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加强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以招收农村生源为主,每年计划招收一定数量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中、高职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回市内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或员额管理,按照乡聘村用由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向村卫生室派驻村医,并按规定考取医师资格。建立市、镇、村医疗联合体或共同体,市、镇两级医疗机构医生可在村卫生室开展多点执业。鼓励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接受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

(三)落实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已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或员额管理的,享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工资待遇;其他乡村医生的年补助标准不低于乡镇卫生院初级医生职称工资水平。

所需经费来源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费用、乡村医生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足的由市财政承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提高边境行政村服务的乡村医生待遇,可通过专项补助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加强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费、水电费等,市财政要落实补助支持政策,采取省、市两级财政分担办法。目前,省财政为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500元,市财政为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500元。开通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网络运行费暂由市财政负责,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200元的网络运行费和380元的网络初装费。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出机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对纳入到乡镇卫生院编制或员额管理的在村卫生室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或员额管理且有吉林省户籍的乡村医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后,按照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财政6:4比例共同分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视具体情况,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五)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通过开展考核,逐步建立更加适合、更加完善的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全市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于20186月底前全部解决空白村问题。

(二)落实资金投入。市财政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镇、各相关部门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同时,建立督查和通报工作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