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发〔
2011
〕
3
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全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2008]7
号),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
[2009]22
号),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到
2015
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残疾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实现残疾人
“
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
,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精神上有尊严,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与全州人民共同迈进小康社会。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办理聘用或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经济组织,依据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年检核定的基数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企业由地税代征,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划转的办法,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拒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社部门切实发挥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能,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执法监察;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对残疾人个体经营户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城市供水、供热部门对从事服务行业残疾人个体经营户的自来水费、取暖费按居民标准收取;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和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对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给予保护。盲人按摩机构法人必须是盲人,从业人员中占
70%
以上。
(四)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
充分利用各种办学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残联、人社、农业、科技、科协等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以及民办培训机构要有计划的对残疾人进行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全州在城镇培育和建立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乡村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对有就业需求、经过培训后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积极培养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并将残疾人高技能人才纳入全州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中。财政部门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
(五)提高生活救助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分类实保。对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残疾人,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与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成年单身残疾人给予分户,减轻家庭负担,增加社会责任。在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及救助政策时,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对就业尚不稳定的保留其低保待遇
18
个月。州及县(市)政府设立专项救助资金,每年对
1000
名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实施救助。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继续开展
“
一助一
”
对口帮扶活动,并将机构、团体、事业单位助残扶贫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对残疾人扶贫项目的投入,鼓励农村残疾人组织起来集体创业,积极扶持农村创业带头人,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扶贫贷款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贫残疾人脱贫项目。
(六)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城镇个体从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市)残联按照本人年度缴费额的
10-20%
给予补贴,最长时间为
15
年,补贴资金在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城镇已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数额给予
50%
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间断缴费的残疾人可补缴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免缴滞纳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缴费满
15
年,经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办理因病退休。根据国家新农保政策,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农保范围,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由县(市)政府承担。
(七)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
各级政府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对特困重度残疾人危房户、无房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城市保障性住房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提高城镇贫困残疾人廉租房补贴标准,并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对贫困残疾人回迁户的增加面积给予优惠照顾,楼层位置应安排在低层。
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
(八)实现基本医保全覆盖。
将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对二级以上残疾人和先天性残疾儿童残疾居民医保及新农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财政全额支付。将精神病人住院、偏瘫截瘫患者的康复训练与治疗、肢体残疾人的矫治手术、脑瘫、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与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九)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建立州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三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科,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设立康复室,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康复医生。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在城市利用卫生、民政、教育、计生服务网和民办康复机构,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在农村依托乡镇、村卫生院(所)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
0—6
岁各类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和对高危精神病人医疗与康复救助,逐步推进疗效好、副作用小的新型精神病治疗药品。免费提供残疾人必须的辅助器具。
(十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和控制网络,普遍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新增残疾人报告制度。鼓励倡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及药物干预,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
五、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十二)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及评价考核体系,
30
万以上人口或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覆盖面达到
100%
,逐步实现全纳教育。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硬件条件,使之与普通教育学校建设发展同步,有计划地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成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在中考招生工作中,对残疾考生给予适当照顾,在相应的学科考试、专门测试中免试并折算计入成绩。对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人统招生依据出具的贫困证明减免学杂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鼓励相关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积极办好延边大学与州残联联合办的延边大学成人教育特教部。落实残疾学生助残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补助政策。在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扶残助残等教育内容。从事特殊教育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残疾人工作者、手语翻译等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津贴待遇。
(十三)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体育运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加大州、县(市)
“
体育彩票公益金
”
留成使用部分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公园、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公共健身场所要配备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城市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有声读物室(角)。有计划地建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建立残疾人优秀文艺、体育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
制定《延边州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将残疾纳入统计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新建及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城乡道路、公共设施和服务场所、住宅小区及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要加快无障碍设施改造,对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划、设计和进行施工的实行问责制。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在最佳位置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受残疾人车辆停车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开展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培训和办理驾照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生活居住条件。医院、商场等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并提供优惠服务,积极推进电视新闻加配手语和加配字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推进为残疾人提供就业、职业培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州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站。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依托州内高等院校,建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残疾人实用技术研发基地。
(十六)实施托(安)养工程。
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或依托社会福利中心,加快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建设,州本级和县(市)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县(市)、乡镇(街道)在社区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普遍开展居家照料服务,为精神、智力和其他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州及县(市)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家庭托养的人员适当补助(集中托养给予每人每年
1200
元,家庭托养每人每年
800
元)。
七、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
(十七)加强法规和政策建设。
健全完善辅助残疾人的各项配套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在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政府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要充分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级人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安排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政协委员中州本级和各县(市)要分别有一名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涉及残疾人工作检查、视察等活动,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和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维权示范岗开展法律援助和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各级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工作中要认真履职尽责,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治疗、贫困救助、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纳入政府民生实事的重大项目计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捐助残疾人福祉事业。各级政府将
“
福利彩票公益金
”
本级留成中的
10%
用于残疾人事业,加大
“
双日捐
”
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明社会环境
(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倡导
“
平等、参与、共享
”
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以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单位创建活动及
“
自强模范
”
、
“
助残先进
”
等评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扶助力度。
(二十)加强统计调查工作。
将残疾人状况和残疾人事业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级残联的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机构,开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理论研究。
九、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工作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将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每年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县(市)政府及残工委成员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并以州委办、州政府办的名义进行通报,对残疾人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取消评选好班子的资格。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乡镇(街道)残联选聘一名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公益性岗位调剂解决,社区(村)要为残疾人活动提供场所。进一步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发挥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十三)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到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县级以上残联及所属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加强县(市)残联领导干部协管工作,州残联要履行培养、教育、考察使用及建议调整的权利,各县(市)调整残联领导班子要征求州残联的意见。州及县(市)残联
3
个领导指数中要选配
1
名残疾人,逐步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残疾人事业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
1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