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0 12:39 来源 : 和龙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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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8〕46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和龙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和龙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

 

 

和龙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文件精神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如期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资源化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理兜底为原则,逐步建立种养配套、就近消纳、异地配送相结合的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有效运行机制,推进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畜种养殖场的粪污产生情况,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突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属地责任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控畜禽养殖总量,大力推行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查处畜禽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坚决防止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0%以上。

——2019年,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

——2020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要基本形成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新建畜牧业产业园率要先实现上述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使种养业在布局上协调,在规模上匹配。加强规划引导,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国土局、畜牧局、农业局、环保局。

(二)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建设区域性畜禽养殖废弃物集约化处理中心。要与农村厕所革命工程和城镇污水处理中心建设相结合,采取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畜牧业生产和养殖集中区,建设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畜禽粪污集约处理中心。力争到2020年,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理中心1个。责任单位:畜牧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四)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加快建设县级区域性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配备相应收集、运输、暂存和冷藏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副产品深加工,生产工业油脂、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力争到2020年,与延吉、龙井市联合建设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1个。责任单位:畜牧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五)拓展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引导大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利用家禽粪便无污染燃烧发电,利用畜禽粪污堆制发酵后栽培食用菌,采用畜禽粪污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用于垫料或有机肥原料。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发改局、住建局。

(六)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防止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老场进行改造升级的,要督促其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必须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环保局。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赋予统一身份代码。同时,围绕养殖生产、粪污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建立台账制度,实现精准及时监管。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环保局。

(八)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九)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环保局。

(十)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和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环保局。

(十一)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壮大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治理企业提升环境服务质量。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发改局、环保局。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参与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技创新联盟,加强与科研教学部门的密切协作,示范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模式。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在粪污处理中,推广微生物菌剂、臭气控制菌剂等,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支持养殖场安装减臭设施设备,逐步消除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强化典型示范引导,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畜牧局、环保局。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典型示范、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推广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宣传部、畜牧局、环保局、农业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防疫补助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

(三)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补贴。

(四)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大力实施增施有机肥项目,落实有机肥相关补贴政策,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