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办发〔2019〕12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和龙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龙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 |
和龙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实施方案
为推进和龙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精神,结合和龙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和龙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广泛开展“个转企”政策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服务,充分调动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
——科学指导,分类实施。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各地的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工作,不断优化和龙市市场主体结构和经济结构。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主体转型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二、转型升级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为企业。
(五)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为企业。
(六)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般需成立1年及以上。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目标任务
经过3至5年时间,全市努力推动40户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促进和龙市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各部门推进“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根据省政府、州政府下达的目标数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四、支持举措
(一)税费支持举措。
1.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对“个转企”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个转企”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为10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4.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财政支持举措。
9.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规定向州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州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0.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向州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 “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向州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州级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12.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平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 按规定向州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州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13.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 帮助申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 可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被认定后,可申请R&D投入补贴、贷款贴息,上市融资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息局、市财政局)
15.财政将视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镇(街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州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奖补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获得国家、省、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6.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金融支持举措。
17. 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和龙市支行)
18.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和龙市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
19.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和龙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准入便捷支持举措。
20.允许“个转企”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快速核准登记;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2.全市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经营者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五)不动产登记、社保等支持举措。
2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24.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25.“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26.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每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9年3月,市政府研究制定“个转企”实施方案,各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县域发展定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二)推进督促阶段。今后3至5年,市政府开展定期调度、和通报全市“个转企”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阶段。今后3至5年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政府对各部门“个转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考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和龙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和龙市支行、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本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个转企”的重大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落实。
(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衔接、扶持服务和统计监测,大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未来5年内,原则上全市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遵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搞好转前、转中、转后保障服务;加强对“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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