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和龙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6]80号)文件精神,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3.7088公顷。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和龙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和龙市南坪镇,南坪村; 面积为3.708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州政函〔2010〕8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村宅基地 3.7088 4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依照《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政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及评估资质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7条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以货币安置方式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南坪镇,南坪村 7月15日 至8月 15日 南坪镇国土所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16年 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