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6年3月23日前被和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的165辆车(详见下方附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者,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地址:和龙市公安局东侧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扣留车辆清单
和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