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2 08:56 来源 : 和龙市人民政府
打印 | 字号:

和龙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公告

为保护好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及国家、省、州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现将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决定,东城镇、头道镇、西城镇、八家子镇、龙城镇、福洞镇等6个镇为秸秆禁烧区,实施全域禁烧,禁烧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南坪镇、崇善镇为限烧区,限烧区镇、村按照气象条件、秸秆数量、火点距离等编制烧除计划,报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办公室批准后,统一进行烧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规焚烧秸秆,烧除作业时间为每天上午9:00到下午16:00。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经核实后,将依据《延边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举报电话:4224324)

三、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保、交通等部门及各镇将进行巡回检查。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因焚烧秸秆,过失引起火灾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禁烧区出现违法、违规焚烧秸秆或地块过火的及限烧区违规焚烧秸秆的将严肃处理:一是按照《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离田及禁烧工作的指导意见>》(延州政办明电〔2020〕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不再享受当年度生产者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违法行为责任;三是由相应地块所在村委会调整土地经营权。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和龙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