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30 08:52 来源 : 和龙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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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和龙市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和龙市人民政府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负责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总量,和龙市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1个内设机构。

  (一)管理科(财务科)

  内设机构职责根据本单位主要职责自行分解。

  、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和龙市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事业编制5名(其中,全额拨款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2,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名。新进工勤人员采取员额经费方式聘用。

  、领导职数

  核定和龙市仙景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领导职数2名(正职1,副职1名)。

  、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五)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规定未明确前,维持原机构规格待遇不变。

  、附则

  本规定由和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和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