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13:46 来源 : 和龙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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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州办字〔200913号),设立和龙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和龙市辖区内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治理设施、限期治理项目、自然及环境保护产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和龙市环境保护产业的规划与协调及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各镇和各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管理等制度,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批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拟定和龙市城乡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和龙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镇规划;

    (五)制定和龙市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全州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掌握全市的环境质量状况;

    (七)开展环境统计、宣传教育、科技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环境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报市区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年度环境指标,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经济指标;制定每届政府的环境管理目标及指标,负责市政府环境目标责任的分解及监督实施工作,并参与市政府的环境目标责任的检查考评工作;按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全市环境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负责牵头各种环境规划、法规的制定、参与工作;制定年度污染治理计划、企业排放达标计划和总量控制计划;对全市大气、水、噪声、废渣等治理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对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把关,并负责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各镇水、气、声、渣的环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及规章;负责新建项目、环保设施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及环境监测费的征收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组织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区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生态建设总体发展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建设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拟定有关生态建设、保持生态平衡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管理生态示范镇、村、企业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绿色食品的开发、生产、推广工作;制定全市生态建设岗位责任目标管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技术工作,参与全州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进行生态教育,提高市民生态素质;负责汇总全市生态建设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三、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和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