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13:46 来源 : 和龙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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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州办字〔200913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省、州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执行并实施省、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和州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件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执行省、州地籍管理细则,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工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州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实施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察、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负责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州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科、规划耕保科)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文秘、印鉴、保密、接待、后勤及其他服务;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学习考勤制度、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省、州、市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国家、省、州、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评定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片用地土地的组报件以及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拟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编制、审查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

    (二)地籍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负责组织地籍测绘、地籍变更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测量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资料的审核、报批;完成地籍统计报表工作;地籍档案按时立卷归档;参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协助建立和完善市级地籍信息系统和查询系统;负责实施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参与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进行采矿权、探矿权复核、上报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强化矿业权管理;负责实施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开展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及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全市矿产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编制和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工作。

    (三)信访法制科(宣教科、土地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负责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办理有关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方案制订;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把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办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等国土信访案件;制定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局教育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和宣传及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及推广科技新成果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及党性、党风教育和勤政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国土系统软环境和政行风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对国土系统行风廉政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受理对全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犯党纪和廉政规定的信访举报和投诉,组织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承办局党委、纪检组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收购储备工作之后的供应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负责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评测及公布,承担土地评估的报告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党委副书记1名);科长(主任)3名。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