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13:44 来源 : 和龙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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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和政办发〔2009〕82号

 

    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州办字〔2009〕13号),设立和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划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职责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解落实州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协助州局、省局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部门职业卫生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情况。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 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参与相关部门(科、室)组织的设立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及省州安监局下放或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定期对企业审批事项进行检查指导;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保密、信访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筹备组织、日常的政务工作;负责事故举报、保卫值班、对外联络、接待等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和机关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法规培训科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部署和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承办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管工作;负责典型经验调研、总结和先进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协助省州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淘汰落后技术和装备的目录;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全局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工作;协助省州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组织协调全市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事故结案工作及有关手续和下达批复意见,并负责督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的措施和建议。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依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监督检查科(职业卫生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

    林业、水利、电力、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协助省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负责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加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协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工作,参与煤矿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和监管公路、铁路、建筑等行业或企业的安

    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和处理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批复结案,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