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6013617624L/2024-15711 |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6日 |
| 标 题: | 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6013617624L/2024-15711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6日 |
| 标 题: | 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和龙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牌子。
第三条原市民政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部职责,划入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原市卫生健康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划入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该设在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将原市民政局知道城乡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统筹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归口承担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政策,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指导城乡特困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调查和调处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等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事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接“三支一扶”毕业生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急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拟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十四)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六)负责拟定全市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十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二十)组织协调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二十一)组织实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相关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二十二)协调组织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协调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二十三)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二十四)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和发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六)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退役军人优待抚恤、褒扬纪念、退役安置、服务管理等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知道所属事业单位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职责。
(二十七)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知道督促行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起草拟定及组织实施;负责以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组织和会务管理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公共关系、档案管理、信息综合、提案办复、保密、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政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定局全年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年度总计划,并承担系统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局域网、域名及信息平台,确保局域网络安全、稳定运行。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和备份工作。负责信访、机关公务员考核及人事管理。
(二)财务科(社保监督科)。负责拟订年度财务计划,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确保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基金的有效监管,业务的规范经办,防范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项目科)。指导督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牵头监管执法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立项、监督、实施及后续等相关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负责按照省、州各项制度、政策,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及标准,适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标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测算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并统筹安排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使用。指导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指导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拟定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包括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与调整、县市之间界线界桩管理;负责编制和龙市行政区划图、八个乡镇图、影像图、街区图;负责编撰政区大典、地名志、地名词典;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包括地名标志设置与命名、城区街路牌设置与命名、住楼门牌设置与命名。
(六)社会组织科。负责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工作。
(七)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老龄工作科)。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工作;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执行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工作;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负责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等各级各类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指导全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和龙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社会保险科)。承担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退休、退职、病退审核工作,组织全市企事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制作申报、发放、数据采集及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劳动监察科。负责拟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突发性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监察技术装备管理工作。
(十一)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科。拟定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参与全市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工作,审查、监督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组织申报和实施创业创新等项目。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办法、政策和措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并履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拟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审核、申报工作。承担“三支一扶”毕业生计划工作;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州就业管理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绩效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负责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的审核(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病退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离退休政策,负责办理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发证工作。
牵头制定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绩效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承担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和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的聘用合同备案(首聘、续聘、变更、解聘、终止等备案);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年度考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统计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法制监察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市内外流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贯彻执行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依法组织处理有关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承担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办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辖区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十六)拥军优抚褒扬科。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烈属优待、抚恤等管理服务工作。受理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落实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工作,承担烈士评定工作,积极协调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上级赋予的我市境外烈士和外国在我市的烈士设施保护等相关事宜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落实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
(十七)安置就业创业科。拟订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省直及中直驻和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落实国家计划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军人、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负责全市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军人、离退休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随军随调家属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到10月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冬季-10月1日到次年5月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
驻政务大厅科室办公地址:和龙市海兰路690号
办公时间:8:30-16:30
联系方式:0433-4222572
机关负责人:张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