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所需材料
1、对象范围: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惊醒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享受各类就业援助政策。
3、申请条件:一是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三是残疾人员;四是零就业家庭人员;五是大龄失业人员;六是失地农民。
4、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及以下材料: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证明材料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5、办理流程:申请-公示-初审-终审。
6、办理时限:至少3个工作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
三、办理地点
和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