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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6013617552U/2022-03355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标      题: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和政办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2406013617552U/2022-03355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标      题: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和政办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22〕9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龙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和龙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玉米和大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有关补贴政策精神,国家继续在东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区)实行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制度。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吉财粮〔2020〕419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落实好我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政策,是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推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东北三省一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有效促进当地加工业、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等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政策,保障全市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确定基期、超出不补。2020年开始,对玉米、大豆补贴面积实行基期管理,在基期面积范围内,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兑付补贴,超基期面积不补。

  3.差异补贴、调整结构。补贴资金向玉米、大豆优势主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主产区玉米、大豆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促进非优势产区调减玉米种植,鼓励大豆种植、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要求制定全市补贴实施方案,核定各镇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各镇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政策落实、核定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等工作。

  5.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此前农民补贴的工作基础,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发放快捷有效。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贴额度

  补贴的基期面积为2018年统计玉米播种面积和2019年统计大豆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兑付补贴,即超基期面积部分不给予补贴。补贴测算依据选择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相同年度统计数据。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确定我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的额度。同时根据当年补贴实际,调剂不超过10%的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用于马铃薯种植、黑土地保护、优良品种和技术推广、品牌营销及市场化收购等方面,促进玉米和大豆生产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玉米,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镇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基期面积范围内全市合法耕地(按照本文件发布之日截止,市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2022年全市范围内纳入到土地确权范围之内的耕地以及本年度与村集体签订流转合同的且缴纳流转费用有偿使用的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实际种植面积)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耕地被国家相关部门征用的并已经作出补偿的地块。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根据省里确定的全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资金总额,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实行公示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提供的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信息与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镇要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农民补贴网工作基础,通过一折通(卡通)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

  4.补贴政策的衔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到补贴管理一致、操作程序相同,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有效衔接,切实提高补贴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落实分工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和龙调查队组成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政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和制定全市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做好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资金发放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和龙调查队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各镇负责本区域内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政策具体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监督检查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镇应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四、责任追究

  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全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和龙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发〔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