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19年度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区域统筹发展,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9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明确2019年度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2019年和龙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019年和龙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仍然保持540元/人/月不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750元/人/年,提高到3800元/人/年。
二、2019年和龙市特困供养标准
2019年和龙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540元/人/月×12×1.4=9072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750元/人/年×1.4=5250元/人/年。
2019年和龙市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480元/人/月×10%×12=1776元/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480元/人/月×20%×12=3552元/人/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480元/人/月×30%×12=5328元/人/年。
三、执行时间
以上2019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